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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第一款資本投資支出成本之計算,得以設施總成本按財政部依所得稅法所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折舊或設施設計使用年限攤提。
前條第二款一次性支出之計算,以相關支出總成本計算。
違反本法義務人已改善、補正其應支出者,前二項消極利益之計算,僅計算其因遲延支出所獲利息之所得利益。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有關者,得以違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經常性支出成本(元)=違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處理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
前項所稱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處理成本,指處理每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所應支出之電力、用水量、燃料、藥品及材料使用或廢棄物處理等之費用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指每年應支出之設備更新或改善、人事、檢測申報、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操作維護等之費用成本。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無關者,依其違法行為相關事證,推估人事費、電費、水費、差旅費、監(檢)測、記錄、申報、藥品及材料使用費等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支出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