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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死亡、行蹤不明或有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執行機關得終止其扶助。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有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執行機關得撤銷其扶助。
符合前項情形者,執行機關應限期申請人返還已撥付扶助金額之全部。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自依第二項規定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