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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二氯乙烷或氯乙烯單體儲槽,應符合下列規定:
┌───┬────┬────┬────────────────┐
│污染源│適用對象│施行日期│排放標準或管制規定 │
├───┼────┼────┼────────────────┤
│二氯乙│新設及既│中華民國│氯乙烯單體儲槽應採用壓力槽。 │
│烷或氯│存污染源│一百十一│ │
│乙烯單│ │年一月二│ │
│體儲槽│ │十二日 │ │
│ │ ├────┼────────────────┤
│ │ │中華民國│二氯乙烷儲槽採用固定頂槽者,應符│
│ │ │一百十年│合下列規定: │
│ │ │一月二十│一、應裝設儲槽排氣密閉收集系統,│
│ │ │二日 │ 並連通至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五│
│ │ │ │ 以上之污染防制設備。 │
│ │ │ │二、儲槽開口,除採樣測量外,應保│
│ │ │ │ 持氣密狀態。 │
│ │ │ │三、儲槽應採用抗腐蝕材質,避免酸│
│ │ │ │ 性液體破壞。 │
│ │ │ │四、槽頂不得有破洞、裂縫或未覆蓋│
│ │ │ │ 之開口。 │
│ │ │ │五、應裝設儲槽真空壓力調節閥並連│
│ │ │ │ 通污染防制設備。 │
│ │ │ │六、儲槽壓力設計值應大於所儲存實│
│ │ │ │ 際蒸氣壓二倍以上。但維持氣壓│
│ │ │ │ 二倍之操作者,不受前款規定之│
│ │ │ │ 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