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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二氯乙烷製程之排氣,應符合下列規定:
┌───┬────┬────┬────────────────┐
│污染源│適用對象│施行日期│排放標準或管制規定 │
├───┼────┼────┼────────────────┤
│二氯乙│新設及既│發布日 │廢氣應以空氣污染防制系統處理,排│
│烷純化│存污染源│ │放管道排氣中氯乙烯單體排放濃度不│
│製程 │ │ │得大於十 ppm。 │
├───┼────┼────┼────────────────┤
│氧氯化│新設及既│發布日 │每一反應器氯乙烯單體排放量不得大│
│反應器│存污染源│ │於○.二 g/kg-二氯乙烷產品,或廢│
│ │ │ │氣應以空氣污染防制系統處理,排放│
│ │ │ │管道排氣中氯乙烯單體排放濃度不得│
│ │ │ │大於十 pp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