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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獎勵額度之使用條件如下:
一、排放源自願減量之抵換。
二、總量管制實施時,扣減抵銷超額量。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之抵換比例如下:
一、於第一期總量管制期間,獎勵額度抵換總量管制排放額度之比例為一比一。
二、前款未扣減完之額度,可保留至下一期使用,其獎勵額度抵換總量管制排放額度之比例,於該期總量管制實施時一併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