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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同一處所內,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得與其依法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合併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如具備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其人員得互兼之。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如具備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或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在同一處所內,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