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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以下簡稱國家清冊),應彙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權責提送之國家清冊內容,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開之。
前項國家清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國溫室氣體排放及吸收趨勢。
二、能源、工業製程與產品使用、農業、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廢棄物等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三、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部門溫室氣體吸收趨勢。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項目。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統計及排放趨勢,應包括國家清冊起始年至建立日回溯二年前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