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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執行前條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應由取得CNS 17025或ISO/IEC 17025認證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依據下列之一最新版次檢測方法為之: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三、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四、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五、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六、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七、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八、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九、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