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者應檢具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從事機車及其零件銷售、維修,並取得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之機車業,配合宣導並協助前項申請補助者完成報廢及回收二行程機車者,得向登記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宣導報廢獎勵金新臺幣五百元;其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文件日期應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後),以及二行程機車照片(車牌號碼及機車業店面應清晰可辨)。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第六條至本條之證明文件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至本條申請文件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