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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應檢具補助資格申請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四份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交通部核發之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影本及車型照片。
二、廠商保證書。
三、年生產規模。
四、性能及詳細規格。
五、主要元件及成本分析。
六、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動自行車用或電動輔助自行車用二次鋰電池/組商品及非車載型充電器等相關檢驗規定之文件。
七、銷售價格及一年預估銷售數。
八、車架號碼編碼方式說明,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代碼、生產地區代碼、車型代碼、年份代碼及流水號等編碼方式說明,並檢附烙印於車架明顯處之車架號碼相片。
九、車主手冊,應包含詳細使用、保養方法及一定期限或使用里程之保固。
十、售後服務體系、經銷商名冊、收費標準及執行方式。
十一、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補送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始得延續補助資格並免依本辦法提送補助計畫書審查;未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補送者,應重新提送補助計畫書審查。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