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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增加
檢驗室、增加檢測類別或檢測項目,應辦理下列事項,經審查合格始得核
發許可證。但增加檢測項目之審查,得免系統評鑑。
一、書面審核:對檢測機構所提申請文件進行審核。
二、績效評鑑:對檢測機構所申請之檢測項目,進行盲樣測試、實地比測
或術科考試。
三、系統評鑑:對檢測機構所申請之個別檢驗室品質管理系統,進行現場
實地查核與評鑑。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審核或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