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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其種類如下:
一、二氧化碳。
二、甲烷。
三、氧化亞氮。
四、氫氟碳化物。但不包含已納入蒙特婁議定書規範之氫氟碳化物。
五、六氟化硫。
六、全氟化碳。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