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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
大氣中之設施、單元或程序。
二、溫暖化潛勢:指以單一二氧化碳質量單位產生之輻射衝擊為基準,在
一段期間內單一溫室氣體質量單位所產生之輻射衝擊相對於二氧化碳
之當量倍數。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
體量乘以各物質溫暖化潛勢加總所得之合計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公噸 CO2e) 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
四、申報:指彙整、計算及分析主要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之作業。
五、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之作業。
六、登錄:指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溫室氣體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
排放量,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之作業。
七、查證:指溫室氣體排放源之排放量或減量數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合格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依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評估方式,進
行書面及現場稽核之作業。
八、排放係數:指將每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放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九、排放係數法:指利用原(物)料、燃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數值乘
上特定之排放係數,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十、質量平衡法: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
生、消耗及轉換之平衡,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十一、直接監測法:指以連續排放監測或定期採樣方式,測定出溫室氣體
排氣濃度,並根據排氣濃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