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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私場所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時,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實際削減量差額產生之空氣污染物種類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二、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
三、實際削減量差額來源說明。
四、實際削減量差額計算相關證明文件。
五、實際削減量差額申請數量。
六、後續有增量抵換需求者,得檢具實際削減量差額使用計畫(以下簡稱使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