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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私場所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及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