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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辦法執行被檢舉機動車輛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