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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一百十二年七月六日修正之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3  項自發布後三年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私場所未能依本辦法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儀表或攝錄影監視系統者,得提出替代之方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