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公私場所提供不實資料,致地方主管機關核定減免額度有誤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減免額度,並追繳已使用之減免額度;公私場所已取得耗材費用減免資格證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一併撤銷其減免資格證明,且公私場所不得以該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重新申請耗材費用減免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