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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之輸出,應由廠商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進口國之許可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