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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回收、回用設備用於冷凍、冷藏及空調設備者,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回收設備應具有抽取冷媒後,設備或系統壓力降至一○二 mmHg (毫米汞柱)以下之功能。
二、回用設備應兼具回收設備功能,並可處理冷媒中所含水分、潤滑油及空氣等不純物分別至低於三○ppm(百萬分之一重量比)、三○○○ppm及百分之一.五(體積百分比)之濃度。
使用回收或回用設備,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冷媒填充前,應進行設備或系統洩漏檢測,發現有洩漏情形者,應先予修復。
二、回收容器應標明其裝置之冷媒種類及最近一次回收日期。
三、回收或回用設備應定期維護與保養。
前項作業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