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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戴奧辛:指兩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戴奧辛(Poly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s)及一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二、I-TEF(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國際毒性當量因子,國際上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毒性權重。
三、TEQ(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2,3,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毒性當量,計算戴奧辛毒性濃度之方式。
四、新設高溫冶煉設施: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設立之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
五、既存高溫冶煉設施: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但更換或擴增設備致戴奧辛排放增量達操作許可證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十者,以新設高溫冶煉設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