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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燒結工場排氣煙道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十五%為參考基準,校正公式如下:
21-15
C = ─────.CS
21-Os
C:指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污染物濃度,單位為 ng-TEQ/Nm³。
CS:指依測定方法測得,未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污染物濃度,單位為ng-TEQ/Nm³。
Os:指排氣中含氧量實測值。其大於二○%者,以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