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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執行不定期檢驗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取得合格證書者為之。
前項人員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測定方法規定之儀器設備,屬執行機車之不定期檢驗,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電腦軟體及儀器設備,並依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方法進行檢測。
前項之機車不定期檢驗,各級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或經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