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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將檢驗結果交付受檢驗人。
受檢驗人不服前項檢驗,得依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