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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私場所申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應檢具申請表及排放量相關佐證資料。但公私場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得免附排放量相關佐證資料。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污染物排放量認可,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