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資訊保密申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完整性審查並通知公私場所繳納資訊保密審查費。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十五日內作成資訊保密申請准駁之決定,經審查申請文件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通知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繳納審查費、未補正或屆滿補正次數者,駁回其申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