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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改善、補正或申報證明文件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認定之查驗,必要時得延長之。
前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