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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其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認定之查驗方式規定如下:
一、檢具第五條或前條規定之文件,送達主管機關。
二、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完成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
公私場所依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檢具許可之檢測機構所為之合格檢測報告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另行辦理檢驗測定查證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