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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停工、停業或無空氣污染物排放作為改善之方式者,無法依前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
一、自行停工或停業之佐證資料。
二、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事實者,其無製造、加工之文件。
三、無空氣污染物排放者,其改變生產製造程序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致無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