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種類如下:
一、車型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車型合格證明):指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或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二、逐車測試合格證明(以下簡稱逐車合格證明):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就每一送驗車輛所出具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污染測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