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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營建業主未能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設施者,得提出同等防制效率或功能之替代方法,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