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溴化甲烷進口及使用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至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