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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四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申請前項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影本。
三、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四、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單位依據使用中機車排氣分析儀查核標準作業程序所出具之測試合格報告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所使用之排氣分析儀功能正常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機車排氣檢驗站標準氣體認可證影本。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電腦軟體認可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次年年底。
申請前項展延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文件。
二、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三、軟體安裝程式光碟片。
四、檢測軟體功能變更原設計者,須檢附系統分析修正說明,包括系統流程圖、操作流程、功能說明。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二年。
申請前項展延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文件。
二、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
三、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單位依據新型機車排氣分析儀認證標準作業程序所出具三個月內之測試合格報告影本。
四、排氣分析儀功能變更原設計者,須檢附系統分析修正說明,包括系統流程圖、操作流程、功能說明。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標準氣體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四個月內,檢附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或標準氣體認可證展延所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檢附文件應製作對照目錄;相關文件如非中文,應一併檢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