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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私場所申報檢測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空氣污染物種類符合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公告之內容及頻率,且應申報之項目均無缺漏。
二、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執行檢測。
三、依第七條檢測計畫執行檢測,且檢測結果紀錄內容符合前條規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