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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前條檢測結果紀錄內容如下:
一、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削減率或排放量。
二、檢測期間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有關之主要原(物)料、燃料之用量成分及產品產量。
三、檢測期間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備操作參數。
四、固定污染源檢測作業紀錄表。
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與排放有關之內容。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