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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規定之管制用途停止核配時程起,製程使用或內含前條管制之氟氯烴種類之產品與設備未經許可,禁止輸入。
前項輸入之認定,以裝船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