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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
代理商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三、購車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須註明車架號碼,如為收據應加蓋免用
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四、由申請補助者簽署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正確使用方法宣導單。
五、整車及車架號碼相片。
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者,應簽署切結書切結並未
重複申請休假補助。
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外原廠代理商、國內製造廠應彙整申請資料並填具總申
請表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