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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
,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如係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國外原廠代理商所
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如係國內製
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屬經銷商所為,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三
次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對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共通
規格電池遴選作業應予以配合,經要求配合仍未配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