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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機器腳踏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交由新購機車之經銷商彙整,委託機車製造
廠或代理商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申請補助
者為政府機關時,免附證明文件。
三、報廢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監理單位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 (報廢
) 影本。報廢機車行車執照未記載出廠日期者,以原發照日期為依據
,若無報廢機車之行車執照,可檢附含出廠日期、車主姓名、牌照號
碼及引擎號碼等相關清晰車籍資料影本。
四、新購機車發票收執聯影本。
五、新購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六、其他證明文件。
新購機車車主與汰舊機車車主非同一人,應各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由新購
機車車主與汰舊機車車主共同簽署之保證書 (如附件四) ,共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