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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機器腳踏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補助者須將報廢機車交由新購機車時之機車經銷商代辦回收手續。
機車經銷商對於每輛汰舊機車,應彙整填據補助高污染老舊機車汰舊換新
回收管制表 (如附件一) ,並保存至少二年,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