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機器腳踏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每一輛機車補助金
額如下:
一、污染防制基金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
得不予補助。
二、資源回收基金補助廢車回收獎勵金;其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
年度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數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