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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機器腳踏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
,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如係機車國內製造廠、國外原廠代理商為,中央主管
機關得廢止該廠牌機車之補助資格;如係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
屬經銷商所為,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三次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廢止該廠牌機車之補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