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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機器腳踏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對於先行墊付補助款之機車經銷商,每件申請補助案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支付代辦申請補助之代辦費一百元,機車經銷商應以開立發票方式,向中
央主管機關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