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油設施設置真空輔助式油槍油氣回收設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補助款核撥後至既設加油站油氣回收相關管制標準發布施行前,各級主管
機關得隨時派員,追蹤查核補助之油氣回收設備使用情形及維修、保養紀
錄。
業者取得補助款後,不得拆遷油氣回收設備或換裝非油氣回收油槍。但事
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者拒絕各級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之查核、查核結果未符合第七條規
定或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