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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拆除或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機車: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三千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三千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小型車: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六千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六千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一萬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一萬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