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前項合格證書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應再接受術科考試,及格者原發給之合格
證書始繼續有效;不及格者,得補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重行參加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