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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左列人員得申請參加本辦法所列各該類別之訓練:
一、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之人員。
二、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之人員。
三、主管機關執行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四、主管機關執行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