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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領有合格證書之檢查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合
格證書:
一、領有合格證書之在職人員,經主管機關查證未實際在其任所執行職務
或同一時間受聘僱於不同場所者。
二、違反本辦法或環境保護法規規定,情節嚴重者。
合格證書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請領該類別合格證書。再
請領時,應重行參加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