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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資料。
三、使用執照、完工證明、複驗合格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完工之證明文件

四、污染防制設施設置及操作紀錄。
五、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