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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於第一次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同
時提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並於工程完工後三十日內依規
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減免申請。
前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工程基本資料。
二、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名稱、內容、操作方式。